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动态
盐城市出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推进守信激励措施落实
发布时间:2017-8-28 10:27:4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落实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增强守信群众获得感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向纵深发展。盐城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4月26日,出台了《盐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盐政发〔2017〕33号,以下统称“办法”)。
“办法”中“告知承诺,是指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依据申请人符合审批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书面承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明确本市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办法”要求,行政审批部门收到实行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函,并明确违约责任由申请人承担等内容。“办法”还对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盐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办法”明确了第一批涉及市发改委、经信委、卫计委、民政局和司法局等5部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项目26项。并要求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和县(市、区)审改办商政务办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信用办)
【打印本页】【加入收藏】【关  闭】
Copyright@ 2014 SheYa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射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ICP备10103352号